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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必须进场  2007/2/6 已被阅读 6662 次

    

国资委: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必须进场

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除特殊情况外,都必须在产权交易市场中进行,而不能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国资委、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要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

  向外商转让

  《通知》明确,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转让方在提出受让条件时,应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定。国家对外商受让标的企业产权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提示。

  “规定外资受让必须进场,是把外资收购的过程透明化,也可以减少争议。”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副主任方建国对《第一财经日报》说。

  3号令

  《通知》是2003 年12 月31 日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做出的补充和细化,旨在具体的环节上堵住漏洞。

  3号令和其后一年间下发的8个相关配套文件,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程序做出了规定,被业内称为“一拖八”文件,建立了国有产权交易的基本规范和框架。

  3号令中,规定对一些特殊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进行协议转让。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漏洞。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李伟在去年召开的“产权工作海南会议”上表示,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审批把关不严,对部分转让产权后国有不再控股的项目也实行协议转让;有的自行下放对协议转让的审批权限,或对一些批准的协议转让价格,自行在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上打折、优惠;还有一些地方忽视对受让条件的制定和受让资格的审核,使产权交易中出现了较多的纠纷。

  补漏

  为此,这一次,《通知》明确了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

  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针对自行下放协议转让审批权限的问题,《通知》强调,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对于容易出现问题的价格环节,《通知》明确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公告期

  产权交易机构还在试图通过其他环节减少协议转让。

  3号令规定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这对于征集受让方的了解项目是远远不够的,很多协议转让正是在信息不充分的前提下产生的。”方建国表示,目前很多产权交易机构正在探索20+X、20+N的方式延长挂牌的时间。

  据方建国介绍,目前国务院国资委指定的京津沪三家产权交易市场进场率已达到90%以上,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达到99%到百分之百。

  来自国资委的数字表明,全国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的64家产权交易机构,去年1~9月共完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1014亿元。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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